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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射**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昆山市蓬朗街道南郊瘦西湖路环娄路交界南侧树林、蓬朗徐家村路南侧巷内民居、蓬朗金龙园小区某民居、蓬朗栈泾梅苑小区26栋一号车库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取5%-10%庄风钱,参赌人员达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赌人员20余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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