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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乡**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建立了一个名为“****”的微信群,招揽了42人(其中含未成年人三名)到该微信群内进行“猜字花”投注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元至2000元不等,以1:27的赔率进行兑奖,并使用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与赌客进行赌资交割。在开设赌场期间,刘某甲共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39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景谷县**乡**组。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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