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捕前住运河区**大道**街**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崔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分别在海兴县**乡、**乡、东光县**镇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为赌局提供猜字的谜底,参赌人员按照赌场规则投注1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参与猜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制作出谜底后,派人带到赌场开号、发单、收钱,并按照约定从**赌场获取盈利的45%、从**赌场获取盈利的50%、从**赌场获取盈利的50%,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参与开设的三个赌场共计获利约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郭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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