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2000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27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闫某甲 (已判决)在河间市**镇**台球厅的楼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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