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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目的,通过建立微信赌博群(人数维持在20人左右)以红包接龙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另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刘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刘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材料;(3)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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