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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村(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经营的棋牌室、崔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位于本市海曙区章水镇樟村村的住房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给王某某、韩某某、陶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平均每场抽头获利一千余元,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执法办案平台信息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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