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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0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公司(D**)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大楼**楼, 该公司通过开发HG1717、万游等赌博网站,并在国内通过网站链接、招募代理推广的方式,吸引了赌客周某某、郑某某等赌客在HG1717赌博网站赌博。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入职于大**公司(D**),在明知该公司经营网络赌博网站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从事赌博网站的前端开发和后期维护工作,每月获利9000元至18000元人民币不等,共计获利人民币20万元左右。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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