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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17日、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杨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瑞安市区摆设赌窝两天,组织多名赌客以玩“十三张比大小”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344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佣为该赌窝分筹码、记账。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3日晚,杨某甲、陈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酒店**号房间内摆设赌窝,组织多名赌客以玩“十三张比大小”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1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窝内分筹码、记账。

2、2020年6月14日晚,杨某甲、陈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加油站对面的厂房二楼内摆设赌窝,组织多名赌客以玩“十三张比大小”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34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窝内分筹码、记账。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海 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67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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