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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号,住攸县**栋**号。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经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红黑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2元。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995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苹果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电子帐单数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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