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住攸县**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经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红黑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2元。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995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苹果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电子帐单数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