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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社区,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区**巷**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彪,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利用“广东家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参与麻将赌博,刘某某使用购买的房卡开设赌桌,每赢一分算2元人民币,以此累计牌局结束后再在微信群里结算输赢赌资,刘某某收取房费(即水钱)。

2019年7月份起,因微信群转账频繁被封号后,刘某某下载“闲聊”APP建立“澳门5”群(成员有58人)和“中秋聚会10”群(成员有118人)继续组织他人参与麻将赌博。刘某某使用购买的房卡开设赌桌,牌局结束后由刘某某计算输赢情况,同一局赢最多的玩家通过发红包的方式支付房费5元或8元给刘某某。经查,刘某某“闲聊”ID号(120****)从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4月23日接收参赌人员房费红包共计人民币91337元,参赌人员累计达159人。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群ID成员名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金额鉴证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取证报告光盘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网上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159人,接收参赌人员房费红包累计达人民币913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财物手机二部、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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