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看到发布赌博网站信息,遂与赌博网站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达成由刘某某介绍人员到该赌博网站赌博,从赌博人员输钱金额中抽水(每人民币100元抽水盈利人民币10元)盈利的协议。截止案发,刘某某先后介绍四名赌博人员到该赌博网站充值赌博,获得抽水盈利约人民币7000余元。
2018年5月,刘某某在深圳龙岗布吉街道大芬吓三角一士多店介绍郭某某登陆赌博网站网址注册并充值赌博。截止2019年8月,郭某某累计转账给刘某某本人的账号共计人民币126900元。2019年9月,郭某某报警。
2019年9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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