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本县高坪镇金塘湾社区4组自家房屋二楼,为参赌人员徐某甲、某某某、赵某某、徐某乙、杨某某、田某某、龙某某、付某某、刘某乙等人提供场所和条件,以参赌人员在以打麻将、“炸金花、三痞子”等方式赌博时“抽水”盈利,刘某甲共计抽头渔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毛某某、卢某某、徐某甲、某某某、赵某某、徐某乙、杨某某、田某某、龙某某、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317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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