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恩施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租用向某某位于恩施市**街**号住房一楼门面开设一间麻将馆,购置4张麻将桌供他人用麻将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打五角的恩施麻将一痞二赖,其中15元下豆1元,30元下豆2元,50元下豆3元,金顶60元下豆10元,四张麻将桌每天下豆约600元,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免费给参赌人员提供晚饭、茶水等服务,期间抽头渔利累计约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一本(封面有“超重点速记本”字样);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开设赌场的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蒲某某、赖某某、孙某某、向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物证笔记本1本、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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