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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区**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8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黄州区大地社区一私房二楼作为赌博场地,赌场内摆设24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三百余人,刘某甲违法所得逾万元。期间,刘某甲雇用杜某某(另处)在赌场望风放哨和为赌博人员跑腿买香烟、饮料等服务,雇用何某某(另处)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兑换现金服务。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关于刘某甲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赌博机照片、涉案物证入库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处置赌博机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凯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关于刘某甲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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