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春节期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应赌博人员要求,在其管理的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老人馆内提供场地及赌具,长期供附近的居民在老人馆内开展“三公”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老人馆馆长,负责老人馆内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收入管理工作。2019年4月,应赌博人员要求,被告人雇佣二人为上述赌场看风,每晚给付报酬100元。赌场抽水盈利与老人馆日常娱乐活动收入混合存放于老人馆内墙上小铁箱内,每年收入约七、八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定期开箱进行清点并保管,用于老人馆日常经营维护开支、支付刘某某及清洁工曾某某工资每月800元及**村55岁以上老人利事金。
2019年4月24日23时许,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上述老人馆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用于赌博的四方桌一张,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640元及用于存放水钱的铁箱一个(内有人民币1760元),被告人刘某某逃逸。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白蕉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水钱主要用于向**村200多名老人发放福利,个人获利极少,属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耀东
检察官助理 许悦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59号,联系方式13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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