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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号,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港区**镇**村承租的待拆迁房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在其中实施赌博行为,并以赌局抽水的形式非法获利。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206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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