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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嘎查**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多次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抽取房卡返成钱6168.00元;杜某某、于某某二人从中抽头渔利8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168.00元,杜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翁牛特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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