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某,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某某(已判决)及唐某某(已判决)由黄某某(已判决)居间介绍,从杨某某(已判决)处租赁新城区长缨东路胡家庙西安银行支行二层门面房的三个包间作为麻将赌场,赌场采用打“陕西麻将、推倒胡”的方式组织赌博,五人商议麻将赌场所挣利润由唐某某、冒某某及刘某某占50%,杨某某、黄某某占50%,每七天结算一次,赌场自2019年3月22日开设持续至2019年3月28日被查获,因第七天就被查获,故杨某某、黄某某、冒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均未分红。2019年3月28日被查获时现场抓获涉赌人员严某某、刘某某等十余人(另案处理),从严某某处查获赌场流动资金10600元现金。麻将赌场由唐某某、冒某某负责管理经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分红但未负责具体的经营活动,严某某系麻将赌场服务员负责记账兑换筹码,现场查获赌场服务员严某某记账单显示3月26日赌资(兑换筹码)11005元,3月28日赌资(兑换筹码)3816元,查获的POS机系唐某某所有,自2019年3月22日开设持续至2019年3月28日,POS机收取赌资达5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
5、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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