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仁怀市**路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供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
2020年因疫情及刘某某生病等原因,期间中断赌场开设。直到2020年5月份刘某某又重新开设赌场,许某甲(另案处理)对此进行阻止未果。因刘某某患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强迫外出打工才回家的儿子雷某甲(另案处理)参与赌场管理。雷某甲在赌场一边照顾生病的刘某某,一边参与端茶倒水、有时帮助收取茶钱交给刘某某及跑腿等事务。刘某某的丈夫许某甲负责夜间为参赌人员煮宵夜及偶尔收取个别参赌人员的茶钱。2020年7月9日0时许被仁怀市公安局巡查过程中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现场收缴赌资31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仁怀市中医院出入院记录、疾病备案申请表、结算清单、遵义医学院疾病证明书、河东村村委会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在逃人员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河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雷某甲、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赵某某、许某丙、张某某、吕某某、陈某丁、雷某乙、吴某某、阮某某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收缴赌资312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检察官助理 余 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0865****)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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