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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冉某某(已判决)与他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交通银行楼上0808室三室一厅的套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打100元一只鸡的贵阳麻将为赌博方式,赌场按赌注大小抽头渔利。2013年10月28日,该赌场被钟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停业两个月后,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该赌场并占股,赌场开至2014年3月,刘某某加入赌场后,抽头渔利约2万元。

2.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冉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雨田广场1602室开设赌场,以打50-2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赌注大小每天抽头渔利1000-6000元不等,开设时长二个月,共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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