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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本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利用微信招揽、组织多名赌客通过手机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台费牟利,抽头渔利数额共计约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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