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身份证号码5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路**支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底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医院旁边的盈悦茶楼内租赁了两个房间(房间内有麻将机),邀约赌客用麻将牌打50元拖100元的“倒到胡”赌博,刘某某按照每人每场1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并为赌客提供茶水等服务。刘某某并雇佣江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收款和招呼赌客等服务,刘某某每月支付给江某某、谭某某工资3000元。2018年9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民警前往盈悦茶楼查获工作人员江某某及赌客、赌资。截至案发,刘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收缴物品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菁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支路**号**-**。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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