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征、刘小兵、何兴淑(均已判决)、肖某某(另案处理)在何兴淑租赁的重庆市渝中区望龙门东风巷6号1单元2-5房屋内设置大屏显示器和电脑主机,显示屏幕实时显示和更新“99贵宾会”网站“龙虎斗”开盘数据,邀约赌博人员前来,根据开盘结果与赌场坐庄人员以现金方式对赌,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取抽水金额8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18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征、刘小兵、何兴淑、刘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封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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