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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手机软件“**麻将”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手机号码等提供给胡慧芳用于赌资结算。经查,胡慧芳使用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宝对应的银行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32万余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关系人胡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倪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相关转账记录,证实胡慧芳开设赌场并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结算赌资、收取“台费”,以及“**麻将”的管理模式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王某某、何某某、倪某某、刘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的情况。

4.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涉案的赌资金额和资金流水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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