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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5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老刘”),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工地打工,户籍在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0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同意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葛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松江区叶榭镇张泽地区的小树林、废弃厂房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每场参与人数达20至40余人不等。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余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葛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颜某某、孟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至被告人刘某某、葛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区张泽地区开设的“二八杠”赌场内赌博的情况。

2、同案犯葛某、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至2016年间,他们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区张泽地区开设“二八杠”赌场的情况及被判刑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情况。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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