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4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赵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已被判决)等人先后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号**楼厂房、闵行区**路**号**楼等处开设赌场,供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负责在赌场内洗码、配码,从中牟利。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同案犯金某某、黄某某、向某某、鲁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部分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赌场工作,并从赌客江某某的赌资中获取人民币15000元、从赌客程某某的赌资中共计获取人民币19500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金某某等人的判决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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