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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附**。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承租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购置电脑、电视机等设备,聘请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在互联网网址为:735****.com的“**”网络赌博平台的账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平台按照赌资的流水获得0.6%的返利。

2020年4月29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龚某某、罗某某、郭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普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2,565元,据缴获的记账本显示,部分赌资流水为1,453,800分,被告人刘某某获利人民币8722.8元。

2020年4月30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红谷滩新区**酒店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农行卡及照片、赌场现场缴获的现金及照片、缴获的记账本及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暂扣款专户现金进账单复印件、刘某某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龚某某、易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群

检察官助理:孙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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