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6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钱某某(在逃)在“金贝豪乐门棋牌”注册账号为“159***”的金贝推广账号和充值账号,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手段向他人推广该赌博网站平台二维码以供他人下载、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上分,从中获取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或者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设计非法获利611643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30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包某某、王某某、同案人员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手机提取记录、远程勘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提供链接或者担任充值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涉及非法获利61164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冬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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