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栋3单元24楼2号房间内摆放了1台8人座捕鱼机、1台8人座金沙机、10台翻牌机和8台水浒传机供他人赌博,并招聘赵某某、肖某某为服务员负责收钱和上下分,并叫吴某某代其管理。2019年9月29日,上述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摆放的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台数共计34台。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某某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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