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内摆放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参赌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内进行赌博后主动报警。民警在现场查获五组40台电子游戏机。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电子游戏机中四组32台均具备赌博功能。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赌博游戏机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韩少冲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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