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号**户,现住广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分别在广昌县**镇**堂、**民房、**坪**旧房及**房**号**栋**元**室等地方设立多个赌博窝点,提供赌具扑克牌,安排参赌人员的饮食,先后组织参赌人员吕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等数十人采取“幺幺”翻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数十余场次,并从中获取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赌场开设期间,刘某某负责望风、提供场地,何某某负责聚集参赌人员及抽取斗金,冯某某负责购买扑克牌、矿泉水,抽取并保管斗金。三人平分赃款,刘某某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何某某、冯某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 检查、 辨认笔录;4.归案情况说明、赌具照片、(2018)赣1030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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