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今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到缅甸的机会,为牟取利益在一名为“欧亚国际”的境外赌场为该赌场担任代理并发展20余名下线代理人。202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回到国内后,继续为该赌场的网站APP担任代理接受投注。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小米手机为终瑞,在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采莲郡、昆明市**点,为境外“欧亚国际”赌场在网络上为赌客下注用“百家乐”、“龙虎”、“斗牛”三种形式上分充值。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提取记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为境外网站担任代理人,并发展多名代理人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