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放置两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在彭某某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桃溪村的豆花饭店内供他人赌博;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放置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在周某甲仁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丹凤路77号佰乐司果汁店内供他人赌博;2019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某放置两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在周某乙珍位于潮南区桃溪村西寨门的日杂店内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按每月每一台赌博机500元某某赌博机利润10%的标准向彭某某、周某甲仁、周某乙珍支付租金及营利利润,由彭某某、周某甲仁、周某乙珍负责出售游戏币及日常管理。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彭某某、周某甲仁、周某乙珍的三个赌博点,查扣赌博游戏机五台、游戏币1519枚。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赌博机牟利人民币7020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周某甲仁、周某乙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原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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