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海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与王某丙(另案处理)共谋在本市雨花台区润泰市场停车场、江宁区柏树村工业园停车场等地附近的小树林开设赌场,召集他人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庄家赢钱的6%抽头渔利,再按照3:2.5:2:2.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杨某某负责联系坐庄人员陶某某做固定庄,并联系外围服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寻找赌场场地、接送赌客、搭建赌场、站岗放哨等,并提供坐庄本金、负责现场抽头,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负责联络参赌人员。2019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共计开设赌场三次,参赌人数累计40余人,抽头盈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1.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润泰市场停车场附近的小树林内, 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16人以上;
2.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本市江宁区柏树村工业园停车场附近的小树林内, 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7人以上,抽头盈利人民币6000余元;
3.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梅村一片树林内, 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17人以上,抽头盈利人民币3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38615元,其中扣押杨某某、王某甲等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6615元,扣押无主赌资及参赌人员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数额、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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