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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赵某某、杜某甲(二人已判刑)商议并准备赌具后,以日租金500元的价格租用杜某乙(已判刑)的住处开设赌局,组织**村、**村及**村李某某、梁某某、田某甲、荆某某、卢某某、田某乙等十余人以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杜某甲以每1000元抽头1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28300元,杜某乙非法获利1500元。2020年1月1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收缴、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收条、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田某甲、荆某某、卢某某、田某乙、任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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