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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现住黄骅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黄骅港辖区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吉林快3作为赌具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先后组织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等6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用黑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公布吉林快3的开奖数据。接受他人下注投注,6人参与的赌资数额共计25.4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

    2、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邵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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