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职工,住建德市洋溪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注册“青龙十三张”手机网络游戏并成为二级代理,后以营利为目的,招揽祝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发展为下级会员。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会员绑定其代理的邀请码获充值返利,获得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11547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献军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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