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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36号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坳一巷33**号**201房通过手机收受微信好友秦某某、赵某某等人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其汇总投注单后将投注单汇总给其上家“阿钟”(另案处理)并抽水渔利。 2019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过对其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检查统计,刘某甲刘某某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额总数为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提电话2部、六合彩投注单10张;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手机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六合彩账单、银行流水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若英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无视国法,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赌单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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