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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7日)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30日,刘某某注册两个微信号(1、微信昵称:“小管理”,微信号:tangkek****,绑定手机号:1589787****; 2、微信昵称:“环环”,微信号:zhangju****,绑定手机号:1587273****;)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组团利用网络游戏“决战卡五星”先后召集、组织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100余人进行“卡五星”赌博活动,每局从中抽取5-10元的房费进行营利。由刘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红包、支付宝收取,期间共营利26410元,涉赌金额600593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账单制作说明;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微信群卡五星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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