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购买20台赌博机在清镇市天水花园租用一个民房开设赌场,先后聘请赵四妹(情况不详)、黄某某在赌场现场收取赌资并为赌博机上分、下分。2019年5月份,刘某某将赌场搬至清镇市锦绣蓝湾**号出租屋,继续聘请黄某某为其看守赌场。2019年8月12日15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看守赌场的黄某某、20台牌机赌博机以及赌客何某斌、李某1、王某德。经认定,涉案20台牌机为赌博机。为减轻责任,刘某某通过兄弟刘某2联系李某某,由李某某作为刘某某所开设赌场的老板出面为其脱罪。2019年8月13日,刘某某、李某某一起到清镇市公安局投案。经查证,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12日,刘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10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20台、纸板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购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且获取违法所得1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李旻桀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1份。
3.讯问笔录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详见卷内。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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