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组建群名为“**滴水”的城信群,组织群内人员王某某、冷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游戏大厅”APP上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获利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冷某某、邵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2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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