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易县汽车站西侧“十方旅馆”东隔壁的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卖淫,刘某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裴山镇北白虹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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