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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期**栋**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KTV的**包厢开单消费,并点了两名KTV小姐陪酒玩耍。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共饮用了两箱雪津麦之初啤酒(每箱24瓶)。晚2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让KTV小姐周某某陪同进入包厢东侧卫生间,后趁其醉酒强行亲吻其嘴巴及摸其胸部,周某某因饮酒过量发生了呕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周某某扶回包厢沙发,继续摸其胸部,并用手挑开三角裤摸其阴部,进而将手指插入阴道内部,周某某再次发生了呕吐。KTV服务员肖某某发现周某某状况异常,遂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将周某某扶至**包厢休息。被害人周某某怀疑自己被强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8月17日1时25分许,濂溪区公安分局五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亦积极补偿被害人周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妇科检查记录、包厢消费清单、人口信息;2.证人肖某某、石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6.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出警视频、**包厢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趁妇女醉酒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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