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街道**街**号,现住邛崃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附近遇见被害人段某某,在明知段某某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将其带至邛崃市**街道办**路**号**小区**栋**楼**号的家中,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房间内对被害人段某某进行猥亵。
后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4月30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存在精神疾病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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