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街**号楼**单元302,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8日9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镇**街**号楼**单元楼洞内,强行搂抱张某丙并抚摸背部并将张某丙背部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丙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行搂抱抚摸张某丙背部并将张某丙背部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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