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现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尾随被害人董某某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至*楼平台处,刘某某将董某某嘴捂住并将其按倒,把手伸进董某某上衣内摸其胸部,并将董某某裙子脱下后摸其阴部,同时刘某某还露出其生殖器对董某某进行侮辱,在董某某不断反抗下,刘某某停止其行为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尾随被害人成某某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趁成某某不备,刘某某用手将成某某嘴捂住,另一只手在成某某身上乱摸,成某某呼救后,成某某丈夫在屋内将门打开,刘某某停止其行为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尾随被害人孙某某至岐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刘某某先用手在孙某某胸部乱摸,之后在孙某某挣扎之时将其压倒在地,跪坐在孙某某身上在其胸部乱摸,并将孙某某裤子脱至大腿位置,在其臀部及下体乱摸,孙某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后其在返回现场寻找眼镜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董某某、成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树芳
检察官助理:蔡智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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