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庄**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郭某某经营的**大药房内,强行将郭某某推至该药房北边的套间内,违背郭某某的个人意愿,采取用手抓乳房、抠、摸阴部等暴力方式强制猥亵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琨
代理检察员:苗娟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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