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2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8********,汉族,文盲,案发前系崧某某街道**村保洁员,出生地安徽省霍丘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丘县**镇**村**,住本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制猥亵
被告人刘某某系本区**街道****村的保洁员,其明知被害人朱某某(女,31岁)有精神疾病。2020年4月23日前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刘某某趁工作之际,路过**村**号被害人朱某某家时,看到其在家门口洗头,便上去抱住被害人,意图摸其胸部。但被害人朱某某逃入家中,被告人刘某某跟入后,用手捏被害人乳房,接着拉下裤子拉链,将阴茎掏出来让被害人观看,并让其抚摸,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拿出人民币50元给被害人,让其不要告诉其丈夫,遭到被害人拒绝。
二.强奸
2020年4月28日上午8时某甲,被告人刘某某看到被害人朱某某站在家门口时,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上前搂抱被害人,并以利诱的方式引诱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拒绝并躲入家中后,被告人刘某某跟入被害人家中,掏出阴茎让被害人抚摸,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强行摸被害人胸部,并将其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大声喊叫,引来邻居,便逃离现场,后被知情追赶的被害人朱某某的丈夫姜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某乙疾病发作状态,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残疾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邓某某佳、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 鉴定意见: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某某、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本区**街道**村**号。
2.卷宗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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