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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制猥亵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邀请被害人关某某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业街渔夫码头饭店内吃饭喝酒。其间,被害人关某某喝醉后失去意识,被告人刘某某便将被害人关某某安排至思明区**街**酒店**号房间休息。在酒店房间内,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关某某不省人事之机将关某某身上的衣物全部脱光,抚摸、亲吻被害人关某某的胸部和阴部,尔后,被告人刘某某搂着被害人关某某休息。被害人关某某醒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随后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刘某某见状遂离开酒店。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大厦**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配合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关某某赔偿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厦门市中山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检测报告单、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监控录像之视听资料;

9.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关某某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通过抚摸、亲吻关某某胸部、阴部的方式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同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陈少伟

                                        检察官助理:黄连通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5988****,保证人严某某,联系方式1385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物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相关文书;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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