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街**园附近,发现受害人方**独自一人骑摩托车,便尾随至**街**村**附近,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迅速追上受害人方**与其并排行驶,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动手去拉扯受害人方**的手部,并强行触摸受害人方**胸部。此时受害人方**骑摩托车加速逃走,被告人刘某某追赶方**,方**见状刹停摩托车向其父亲打电话求救,刘某某超过方**后见四下无人,又骑摩托车返回至方**身边,再次对受害人方**进行拉扯、摸胸等猥亵行为。之后刘某某骑摩托车迅速逃走。
2.2019年9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新洲区**街**路附近,发现步行回家的受害人曹**,刘某某骑摩托车迅速追上用手袭击曹**胸部后逃走。
3.2019年9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发现骑电动车经过此处的徐**,刘某某骑摩托车迅速追上用手袭击徐**胸部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方**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曹**、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刘某某前科劣迹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毅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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